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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地到三明山里偷挖这些东西,这二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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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3 11:27: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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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全草入药

具有观赏价值

这些兰草被不法分子非法采挖

殊不知

它们都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只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

……

近日,永安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二被告人非法采挖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寒兰、金线兰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件简介

2023年8月21日至8月24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游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寒兰、金线兰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前往永安市上坪乡小梅溪自然村的一处山场上,使用砍柴刀共同采挖寒兰920株,刘某还另采挖金线兰4株。后二人驾车在将采挖的寒兰活株、金线兰活株运回漳州市南靖县途中,于永安市青水乡路边被永安市林业部门查获。经鉴定,查获的寒兰、金线兰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二级保护植物,920株寒兰和4株金线兰市场价值共计1982元。



被告人辨认其非法采挖兰花地点



被告人刘某、游某采挖的寒兰(左)、金线兰(右)植株


                法院审理




庭审现场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游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寒兰、金线兰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在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挖寒兰920株,刘某另采挖金线兰4株,该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刘某、游某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令二人共同承担920株寒兰回植管护的生态修护费用人民币18300元,并在地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2021年9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野生兰属植物均被列入该名录。社会大众千万不可随意采挖兰草、石斛、红豆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其中一种行为,就可能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来源:三明中院、永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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