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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我只是打份工, 没想到竟然犯罪了”
简要案情 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受雇于黄某(另案处理)到泰宁县做水电工,黄某承诺将支付工资5000元,李某为赚钱便爽快地答应了。 到达泰宁县杉城镇某村水电站后的山脚下一处蓝色铁皮厂房后,李某看到了用于生产麻黄碱的设备和许多空的白色大桶,不由产生了怀疑。当晚,李某和黄某等人接通了场地的水电,还将生产麻黄碱的设备和水电设施装备完善。 事了,黄某邀李某一起生产麻黄碱,并承诺会再给李某3000元,加上之前谈好的接水电费用5000元,共计8000元,李某表示同意。 此后7天左右的时间,李某参与了麻黄碱的生产,共获利8000元,事后便离开了泰宁。2017年5月26日,泰宁县公安机关在将乐县某废弃养猪场内扣押麻黄碱43袋,含袋重量为1068公斤。
判决情况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1068公斤(含编织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只是打打工,帮助从事简单的生产、加工劳动,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实则触犯了刑法。李某在明知黄某从事制造毒品犯罪的情况下仍参加制毒物品的生产,已是共同犯罪,结果被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在此,法官提醒打工一族,在揽活的时候,千万要搽亮眼睛,切勿因小利吃大亏!
来源:泰宁法院、三明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