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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因在线数据异常,对位于宁化县安远镇张垣村莲塘自然村的福清市江氏鳗业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养殖鳗鱼,总排口处于出水状态。经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已签订生态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生态赔偿,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在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10%(17380元),最终决定于12月5日对其处罚款156000元。
来源:观八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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