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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2名涉黑恶类犯罪在逃人员,永安市公安局敦促你们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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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6 11:04: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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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公安局关于敦促涉黑恶类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经市公安局研究,对我市涉黑恶九类案件上网逃犯实行敦促,希望全部在逃人员认清形势、抓住机会,放弃侥幸心理,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早日回归社会;同时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
举报电话:110或0598-3633148
联系人: 邓警官   15505987770
           郑警官   13666966205      
永安市公安局
2019年7月25日

附:12名涉黑恶类犯罪在逃人员照片及基本信息


犯罪嫌疑人庄贻贺,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406111959,福建省福清县人,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工农村者店149号,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现在逃。


犯罪嫌疑人郭宏毓,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81198609210013,福建省南安县人,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燕东新桥洋路300号康平新村1幢2单元401室 ,涉嫌强迫交易罪现在逃。


犯罪嫌疑人卢震东,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9207193836,江西省余干县人,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枫港乡店头卢家组 ,涉嫌寻衅滋事罪现在逃。


犯罪嫌疑人刘鸿,男,1991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81199104034012,福建省永安市人,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燕南黄历村145号,涉嫌开设赌场罪现在逃。


犯罪嫌疑人黄炎福,男,1987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00198702085517,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大路脚村晏田21号,涉嫌开设赌场罪现在逃。


犯罪嫌疑人林鹏龙,男,1987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705056632,福建省南安市人,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杏山村绍前下洋217号,涉嫌开设赌场罪现在逃。


犯罪嫌疑人钟镪,男,1995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81199512294518,福建省永安市人,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青水乡沧海畲族村95号,涉嫌开设赌场罪现在逃。


犯罪嫌疑人吴孝清,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81198611293014,福建省永安市人,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安砂镇石碧村62号,涉嫌开设赌场罪现在逃。


犯罪嫌疑人陈远根,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81198810063019,福建省永安市人,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安砂镇江坊村新田50号,涉嫌开设赌场罪现在逃。


犯罪嫌疑人王龙海,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81198706173031,福建省永安市人,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安砂镇凉坑村枫树地19号,涉嫌开设赌场罪现在逃。


犯罪嫌疑人吴立炘,男,1973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81197308033012,福建省永安市人,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安砂镇石碧村44号,涉嫌开设赌场罪现在逃。


犯罪嫌疑人陈亮,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81198611193013,福建省永安市人,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安砂镇苔茹村大坪上123号,涉嫌开设赌场罪现在逃。
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

在逃人员不要再错过了,只要你们遵循以下攻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你就能获得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攻略1: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10月31日前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攻略2: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攻略3: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攻略4: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攻略5: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公安部还有几点友情提醒:
一是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


二是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在逃人员。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检举揭发。


四是公安、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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