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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2025年7月31日,沙县区交通运输局接到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移交案件(三公沙函﹝2025﹞49号)闽GPX995轻型厢式货车参与柴油运输,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一事;调查发现,陈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3001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因此,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持证上岗,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三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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