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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一女子花45万买宝马,结果4S店的这个做法让她获赔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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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0 15:32: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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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永安的张女士花了四十五万余元在三明信达宝马4S店购买了一辆宝马X4,第二天,她在洗车上膜时发现,该车辆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疑有车身油漆面翻新现象。多次找4S店讨不到说法,张女士将4S店告上了法庭。

经过一年多的维权,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张女士共获得赔车款的三倍赔偿,一百三十五万余元,同时4S店因为合同欺诈被工商部门处以二十二万元的罚款。



此案也被福建高院列为2017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张女士:

这个维权其实也是比较难的,整个过程也是受到很大的阻力,也就是说结局还是比较好的。



消费者张女士说,这次维权历时一年零三个月,经三明市梅列区315调解多次调解不成,2016年9月,张女士将三明信达宝马4S店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只是存在“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漆面是重新喷涂翻新的漆面”问题,并未影响车辆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也未发现存在其他缺陷,故信达通宝汽车公司不构成欺诈,但是信达通宝公司未将重新喷漆的情况告知张女士,侵犯了张女士的知情权,故判决信达通宝汽车公司退还张金维购车款451150元,驳回女士要求信达通宝汽车公司三倍赔偿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信达通宝汽车公司均提起上诉。三明市中院二审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欺诈。目前,张女士已经如数拿到赔偿款一百三十余万元。



张女士:

(4S店)有按照判决书上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有收到款的。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朱文绣介绍:

此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三明中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的证据能证明,涉案的车辆经过鉴定存在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事实,对这个事实,4S店虽然予以认可,但是4S店认为,车子在出售前已经做过了PDI检测项目,没有发现也不知道存在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瑕疵。

4S店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有做过PDI检查的项目。



在销售过程中,4S店的工作人员向消费者介绍说,这部车是全新的车辆,没有把真实情况告诉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4S店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没有瑕疵的新车,涉案车辆的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事实表明他们没有尽到这一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作为4S店向消费者张女士出售涉案车辆时,故意隐瞒该车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信达公司因为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信达公司除了应当退还消费者张女士购车款四十五万一千一百五十元外,还应当支付该购车款被占用期间的利息,并且应当按照车款的三倍进行惩罚性赔偿,这样子一算就达到了一百三十几万。



案件终审判决后,2018年1月5日,受理消费者投诉的三明梅列区工商局决定对三明信达宝马4S店涉嫌违法经营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三明市梅列区工商局检查大队大队长 江峰:

我局依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 ,我局依法对宝马4S店做出行政处罚 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梅列区工商局对三明信达宝马4S店作出了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三明信达宝马4S店已经履行了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三明中院受理的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上诉案。

本案中,信达通宝汽车公司故意隐瞒涉案车辆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情况,其工作人员向张金维介绍涉案车辆时称该车是全新车,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在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给消费者张金维造成了错误的认识。

据此,法院二审认定信达通宝汽车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信达通宝汽车公司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的审理,对依法制裁不诚信的商业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矫正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法律利器。

表面看来,信达通宝汽车公司不过是隐瞒了车辆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情况,而消费者张女士则因此获得了3倍于购车款的大额赔偿,双方得失悬殊。诚信缺失的社会,应当让不诚信的商人付出重大的代价,这就是本案司法判决结果的重要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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