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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尤溪某物业门卫凌晨猝死,物业赔偿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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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猝死起纠纷

2025年8月某日凌晨,尤溪某物业门卫严某在小区门卫室内被人发现已无生命体征,经120到场确认死亡。经公安现场初步调查了解,死者严某系当日凌晨猝死,初步排除他杀。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物业公司就严某死亡赔偿事宜产生纠纷。

人民调解断免责

调解过程中,物业公司向调解人员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以及死者儿子签订的《高龄员工家属确认书》,提出物业公司与死者双方系劳务关系,死者家属签订的《高龄员工家属确认书》中有明确的免责条款,故物业公司仅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死者家属3万元。而死者一方认为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死者应当认定为工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00万元。

经过梳理分析,调解人员明确指出《高龄员工家属确认书》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物业公司与死者之间系因劳务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死者家属一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物业公司存在过错。调解人员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得知死者应聘时已年满65周岁,物业公司应聘前后均未组织门卫人员开展健康体检,故物业公司在选聘门卫人员方面存在一定的过失,对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此后,调解人员围绕赔偿数额、付款方式开展了一天一夜不间断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物业公司补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6万元。


事了鸣警钟

每一起事故发生的背后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对逝者的无尽哀思,更是对安全管理的深刻反思。此案例警示我们,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劳务合同的签订不能成为规避责任的工具,而应成为明确双方权责、保障双方利益的法律依据。


同时,对于免责协议的使用,企业应当保持高度谨慎。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免责协议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法律责任,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有效免责。特别是在涉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等核心利益时,免责协议往往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用工过程合法合规。在招聘、用工、管理等各个环节中,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纠纷的产生,为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法律意义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作为风险管理需求与契约自由结合的产物,也要受到立法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不得免责事项的规定和特殊形式要求的规定,这些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以及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之中。依据这些规定,使用格式免责条款的当事人负有说明和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的义务,如若未履行相关义务,则对方当事人可主张该格式免责条款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如若该格式免责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致使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的,该格式免责条款也应被认定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来源:海峡尤K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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