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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高空抛物,三明一男子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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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伤人就不犯法”是当前大部分群众对高空抛物罪的认知,但这种认知是错误的。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解释是,只要行为人故意从高处抛掷物品且情节严重,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损害后果,均构成犯罪。近日,永安就有一名男子张某,从高空所扔的物品极具危险性,认定为情节严重,被永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月27日13时许,张某在某小区6楼与5楼住户发生口角纠纷。为泄愤,张某先是从6楼房间内搬出木制桌凳、竹竿以及啤酒瓶,从阳台朝楼下砸去。6楼没有可扔的物品后,他又跑到顶楼天台,捡起白酒瓶的玻璃碎片继续向楼下投掷。

持续不断地桌子、酒瓶、玻璃碎片等物品从高空坠落产生的声响,引起了小区居民的注意,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曹远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只见小区路面散落着诸多物品,而张某正站在楼顶准备继续抛掷物品。张某发现警察到来后,急忙停下手中动作,转身躲了起来,民警随后在楼内找到张某。面对民警的询问,张某当场承认了向楼下抛掷物品的事实,随即被民警以涉嫌高空抛物罪传唤至公安机关。

审讯时,张某如实交代了高空抛物的全过程,但坚称自己并未砸到人,不理解为何构成犯罪。民警告知张某,其行为属于主观故意,抛掷区域为小区公共过道和草坪,抛掷的物品包括约二十斤重的木质桌凳、尖锐的竹竿以及玻璃酒瓶,数量特别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已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就算未砸到人,也必须受到处罚。
高空抛物不是简单的“扔东西”,而是等同于 “掷凶器”。唯有敬畏法律、尊重生命,才能让“悬城之痛”不再重演。


来源:平安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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