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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稳步发展,车主为提升用车便利性,降低用车成本,往往希望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但个别车主在向小区物业公司申请配合安装充电桩时却遭到了拒绝。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引发纠纷的案件。
据悉,新能源汽车车主赵某为尤溪县某小区的车位所有权人,尤溪县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4年,赵某向供电企业申请在自己的车位安装充电桩。供电企业指出,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物业公司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但该物业公司以存在消防隐患为由,拒绝开具证明。双方为此引发纠纷,赵某诉至尤溪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同意其安装充电桩。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我国高度重视绿色环保,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之一。国家部委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本案中,赵某向供电企业申请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要求该物业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均无不当。
最终,尤溪法院依法判决该物业公司向赵某出具同意在其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现该案已一审生效。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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