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三明kk社区

查看: 187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雇主起诉月嫂,三明法院判决:月嫂赔付5900元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KK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定金作为一种缔约担保方式
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中
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
一方交纳了定金
另一方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守约方该如何维权呢?
定金能双倍退还吗?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5日,詹某通过朋友介绍与月嫂吴某取得联系,经过沟通协商,詹某决定雇佣吴某于2024年8月28日起担任其月嫂,同时约定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支付吴某14500元工资,詹某当即支付3000元作为定金。

2024年7月28日,詹某再次联系吴某沟通相关事宜时,发现已无法联系上吴某。吴某不接电话,不回短信,并将詹某微信拉黑删除。无奈之下,詹某以吴某违反家政服务合同为由,诉至建宁法院。

法院审理
经建宁法院审理认为,詹某依约向吴某交付定金,吴某应依约为詹某提供相应月嫂服务。合同生效后,吴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致使詹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詹某有权请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定金3000元,詹某也已支付了3000元。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合同标的额为14500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认定詹某支付的3000元中,2900元是定金,100元是预付款。故判决吴某双倍返还詹某定金5800元,并返还预付款100元。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保持审慎态度,一旦定金交付,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无免责事由时,均应当承担相应违约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文来源 :三明中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推荐主题

    48小时热帖排行

三明新闻、街头琐事、消费投诉,百姓生活。

版主:暂无版主 版块管理

  • 今日新帖0
  • 总帖子数6371

论坛精选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KK微商联盟
站内举报邮箱|营业执照|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联系我们|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