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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首例!一物业企业被罚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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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0 16:09: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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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明一物业公司收到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单!被罚7万元!这是三明市针对物业企业违反《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期满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企业拒不退场开出的首张行政处罚单。

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收到辖区内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小区物业合同期已满,业主大会已重新选聘物业企业,原物业企业拒不移交物业服务退出小区。

随后,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立即安排人员到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进行核实,发现情况属实,第一时间对该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多次组织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召开协调会。经过多次协调,该物业企业仍拒不退出小区,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再次对该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整改期限到期后,该物业企业仍未做出整改,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该物业企业的行为已违反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预收或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其账目以及其他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第八十三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来源:三元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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