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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5000元!三明一诊所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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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1 09:33: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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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案情介绍:尤溪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尤溪县某诊所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诊所药师董某为1名患者进行肌内注射,经查实董某未取得《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董某从事肌内注射的行为超出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版)第十二章“给药治疗与护理”肌内注射是护士的工作职责,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药师从事肌内注射行为“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尤溪某诊所安排药师从事肌内注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4年5月10日,尤溪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提醒


     当前我县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将进入集中整治阶段,整治重点为执业资质问题、违规诊疗行为、院感防控、信息公示管理4个方面29项问题,全县的中医、西医、医美、牙科、康复等个体医疗机构,须对照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来源:健康尤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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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1 12:36:5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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