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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廖某赔了老乡7万元!免费让人坐顺风车,也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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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23-9-25 11:48: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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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三明泰宁:
老板廖某春节前开车回家,
无偿让老乡陈某坐顺风车,
结果出事故,陈某受伤。
面对陈某索赔
经过政府调解
最终廖某赔偿了7万元
事情经过↓

陈某于2022年10月开始受雇在同乡廖某承包的工地食堂做小工,临近年关,买不到车票,于是廖某无偿搭载陈某回家。不料在高速路上廖某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了陈某受伤。高速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要求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要求廖某承担医疗费、务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5万元(未包含他人驾驶车辆承担交强险无责任的限额部分)。由于廖某没有购买车险,故无保险赔偿。廖某只肯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给多少也迟迟不肯明确,陈某家人只好求助于大田乡调委会协调解决。
释法说理强沟通

调解员立即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听取了双方诉求,认为双方纠纷的焦点在于“好意同乘”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乡调委会采用“联动联调”的方式,邀请派出所、村干部等人参与调解,并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场,着手解决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本着既要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也要保护驾驶者好意施惠的行为,将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作出释明,并用简单的例子阐明“好意同乘”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让陈某、廖某知晓责任划分的尺度。

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廖某同意无偿搭载陈某,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虽经交警部门认定,属于机动车一方廖某的责任,但搭乘的车辆为非营运车,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最终,陈某同意适当降低赔偿数额。
当场支付赔偿款



经过释法明理,陈某与廖某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廖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70000元给陈某,一次性赔偿款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
廖某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当场支付了68000元(之前已预付医疗费2000元)赔偿款给陈某,至此,这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在事后的回访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此次纠纷的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来源:平安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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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3-9-25 11:54: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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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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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3-9-25 14:09:55 | 只看该作者
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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