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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辅警坚守岗位、忠诚履职,用责任和担当守护一方平安,绝大多数群众都能支持理解,但仍有一少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依法履职的人民警察不仅不予以配合,甚至恶语相向、殴打民辅警!近日,建宁警方依法快速查处一起妨害公务案件,当事人段某被刑事拘留,有力维护了民辅警正当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9月5日15时,段某文与段某两父子来到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关于过户二手车的业务。由于段某文进入办事大厅未佩戴口罩,且大厅办事人员较多,交警大队辅警便劝说其带好口罩再进入办事大厅。谁知段某文态度十分蛮横,拒不配合,还对辅警发起牢骚,恶语相向。
看到父亲与辅警起争执,段某不但不规劝,反而帮着父亲辱骂辅警。冲动之下,段某竟一步上前将该辅警踹倒在地。随后,城关派出所民警到场将段某带离现场,并移交至刑侦大队处理。
经审讯,段某对其脚踹辅警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也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然而天下没有后悔药,目前段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侵犯民辅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建宁公安始终以“零容忍”“零懈怠”态度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广大群众一定要知法守法,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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