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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三明,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2020年初,刘某与严某经人介绍认识,之后双方开始交往。同年3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同年9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5日,双方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期间刘某给付给严某彩礼186000元。 后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习惯不同及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双方感情破裂,并于2021年12月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及其母亲遂诉至法院,要求严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86000元。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刘某与严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缔结婚约,并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缺乏相互理解与包容,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双方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夫妻感情危机,导致离婚双方均有过错。
其次,刘某提供的证据虽不足以证明其因彩礼给付导致生活陷入绝对困难,但刘某从事安保工作,收入水平较低,相对来说186000元的彩礼金额较大,确实给刘某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现两人已经离婚,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共同生育子女,严某理应返还部分彩礼。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最终判定严某及其父母应向刘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80000元。 有的人说,结婚要彩礼就像卖女儿;而有的人说彩礼钱一直都有存在,而且女方父母培养女儿这么大,要点彩礼钱也不过分。
对于结婚男方要给女方彩礼钱一事,你是怎么看的?来源:沸点新闻、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