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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一男子“刷单冲榜”被骗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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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3 09:32: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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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想上榜,但人气不够,没有老铁送礼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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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直播越来越深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直播打榜、刷单带流量等直击我们的眼球。近日,永安一名男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虚拟币冲榜,被骗近2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据查,2020年11月,永安籍男子刘某通过网络平台找张某购买虚拟币用于“刷单送礼物”进行冲刺打榜。张某在收到刘某给付的人民币21.4万元后,第一次先兑换了价值人民币2.1万元的虚拟币给刘某,双方约定剩余未送出的230万虚拟币(价值人民币19.3万元),在2020年12月26日由张某在指定的直播间内送出。


后张某在明知会亏损的情况下,将已约定出售给刘某的虚拟币低价转卖给他人,于当日将刘某的微信、电话拉黑,并将获得的钱款用于其他高风险平台的抽奖活动。另经查明,张某还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吕某、陈某的虚拟币支付款项。

张某将约定交易的虚拟币低价转卖给他人,所得款项及被害人所付款项用于高风险的平台抽奖,明知可能造成亏损无法履约仍放任后果发生,无法履约后以拉黑联系方式的方法与被害人断绝联系,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80582元。永安市检察院经审查,于2021年6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张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永安市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
日进斗金是梦想,家底刷光是现实,试图通过“刷单冲榜”的方式提升好评率和赚取流量的途径并不可取,还很容易掉进骗子的刷单骗局。
●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市场业态,为广大市民朋友提供新型的销售和消费方式,直播平台主要依赖于网络进行交易,安全性仍然较低,在交易过程中应警惕反常现象,谨慎进行金钱交易,防止各类网络欺诈行为发生在自己身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永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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