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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有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转账时耍花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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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9 10:30:1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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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云
“言必诚信,行必忠正”
诚信是立身之本


法院绝非“戏言”之地
投机取巧提供虚假证据
必然逃不过审判人员的火眼金睛
换来的只能是相应处罚

沙县法院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罚款处罚。

案情简介

原告廖某在与被告广州某包装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主张因广州某包装材料公司提供不符合约定规格的产品,导致其与黄某签订的《经销商合同》无法履行,其支付黄某违约金5000元,要求广州某包装材料公司承担该损失。


图为原版瓶子与定做瓶子的对比图

为证实其主张,其提交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实其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5000元至黄某名下账户,支付了逾期违约金。

案件审理|

经查,廖某曾于2019年9月10日以同一事由诉至本院,后于2019年12月17日撤诉。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出具调查令调取廖某银行流水记录,发现2019年9月10日立案当日15:19:08,廖某在法院立案庭转账5000元至黄某账户,备注“逾期违约金”;同日15:21:12,即三分钟后,黄某从同一账户将5000元转回至廖某账户。



图为银行流水记录

法院认为,廖某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采用转账后立即转回的方式,刻意制造银行转账记录,系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予以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廖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后廖某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廖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现该罚款已经履行到位。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小编在此提醒,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为了不当利益进行虚假诉讼,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沙县法院  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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