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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潘某、黄某等人与被害人甘某在西滨镇鲈江路5号4楼楼梯口因关门声响问题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将甘某按倒在地,与此同时潘某用拳脚殴打甘某,二人合力造成甘某鼻部等处受伤。
经鉴定,甘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潘某、黄某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潘某有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二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可以从轻、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处潘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黄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来源:尤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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