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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肆意发放高利贷 以殴打、辱骂、威胁等方式 逼人还债 聚集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1月18-19日,沙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聂某平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并于1月28日公开宣判。被告人聂某平、聂某强、林某、赖某分别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9年,并分别处罚金17万元至38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人民币171.05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85.7496万元。
2008年以来,被告人聂某平、聂某强、林某、赖某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在三元区莘口镇及周边地区实施高利放贷,通过成立担保公司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和套取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将资金集中统一对外进行高息放贷,并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威逼、胁迫群众偿还高利债务,逐渐形成以聂某平为首要分子,聂某强为重要成员,林某、赖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及周边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引发大量群众信访、举报,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
因疫情防控要求,被告人聂某平、聂某强、林某、赖某在三明市看守所远程参与诉讼。在两天庭审过程中,法庭给予每一名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 合议庭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对该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庭审活动井然有序,被告人近亲属等人旁听了庭审。 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平、聂某强、林某、赖某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纠集在一起,成员固定、分工配合,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相关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沙县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沙县法院新媒体编辑:徐丽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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