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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一女子吃“霸王餐”,还打民警?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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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9 12:46: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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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这样一种人酒后胆儿特肥,气焰嚣张借着酒劲与人争执不休甚至大打出手但其实,有时候从豪横到秒怂只差一个醒酒的距离
这不,泰宁就有一名女子
酒后撒泼滋事还暴力袭警
最后因妨害公务获刑


案情摘要
2020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玉在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某饭店因餐费问题与饭店经营者江某发生争执,江某遂拨打电话报警。泰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黄某钧及辅警廖某文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  
   
期间在民警多次警告后张某玉拒不配合,采取辱骂、挑衅、推搡、用手击打民警肩部等方式阻扰民警执法,致使民警受伤。后张某玉被民警强制带回派出所处理。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玉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泰宁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

案件审理



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玉以暴力方法,阻碍执勤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某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案发后,张某玉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玉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民警依法依规使用武器、警械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袭警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
酒后失控并不是免罪的理由
酒后闹事、肆意妄为终将为自己的“任性”买单无视法律,辱骂、殴打民警阻碍执行职务换来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泰宁法院  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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