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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宗接代,七旬老太和儿子商量“抱养”女婴。近日,永安市法院审理一起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叶某之子王某强(另案处理)婚后育一子王小某患有智障、体疾,虽经治疗但未见好转。因儿子的情况,二胎政策放开后,王某强夫妇始终不敢再生育。叶某多次向王某强提出“抱养”的想法,2018年下半年,王某强同意叶某“抱养”女婴的想法,叶某遂多方打听。
2019年5月,叶某打听到凌某(已判刑)处可以“抱养”,凌某告知其有一女即将生产,是否女婴未知。5月26日前后,凌某告知叶某,该女子在永安产下一女婴,问其要不要,叶某遂将情况告诉王某强,并发了女婴照片。叶某与凌某联系后,2019年5月29日,王某强驱车从福州赶到永安,带着其母叶某与凌某、中间人罗某(已判刑)商量“抱养”事宜,但双方未商定。之后,王某强驱车回福州,途中凌某提出“收养”费要6万元、营养费要2000元,并需先支付定金,叶某、王某强表示同意。当晚,王某强委托其姐交付定金3000元给凌某。 2019年5月31日,王某强再次从福州驱车到尤溪,交付余款给凌某,王某强手写了一份抚养协议,与女婴父母共同按完手印后,将女婴带回福州抚养,王某强共计支付6.2万元给凌某,其中1万元系叶某出资。
经永安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收养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被告人叶某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叶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法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实际上是将儿童作为商品购买,侵犯了被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及人身不受买卖性。收买的即便是对方亲生的子女,只要其父母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其行为亦可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法定程序等均作了规定,对于类似本案被告人一样因家庭特殊原因,渴望收养一名婴儿的情况,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收养,切莫以身试法,通过非法途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以至于最后“人财两空”。 来源:三明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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