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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一奇男 擅长钻墙洞 盗取不义财 被判再入宫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朱某通过爬后门墙洞进入被害人杨某经营的手机维修店,盗走价值人民币1910元的iPhone6S 手机一部。
2019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朱某通过爬卫生间墙洞进入被害人谢某经营的便利店,盗走现金人民币50 元、45包中华香烟、2包软中华香烟、4包硬壳阳光利群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 2277 元。
2019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朱某通过爬墙洞进入被害人王某经营的水电建材经营部,盗走现金人民币 410 元。
2019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朱某通过连接摆头线启动车辆的方法盗走被害人廖某价值人民币4723 元的电动三轮车一辆。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朱某在将乐某网吧被将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判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 93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无论盗窃数额多少,都以盗窃罪论处。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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