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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016年6月的某天,同是湖南老乡的蒋某某、杨某与何某某(16周岁)三人苦于身无分文,便合谋通过故意和机动车相撞获取赔偿的方式骗财。在准备好作案工具后,还专门请人敲断了何某某左手的无名指。
2016年7月11日10时许,三人潜至大田县均溪镇河滨东路伺机作案。11时许,范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该路段,蒋某某即驾驶比亚迪轿车鸣喇叭暗示何某某作案,何某某随后骑自行车与蒋某某驾驶的轿车缓慢并行,当范某某驾驶三轮车超车至两车中间时,蒋某某向右打方向迫使三轮车向右侧避让,何某某立即故意撞向三轮车制造被撞伤的假象。事后,杨某便冒充何某某亲属向范某某索赔医疗费共计人民币7200元。但随后三人的一些举止让范某某产生了怀疑,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审理:经大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7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蒋某某、杨某具有坦白和所骗款项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的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评析:断指自残,这需要多大的勇气,以碰瓷的方式来获取钱财不仅打破了社会的道德底线,更有可能碾压法律红线,让自己身陷囹圄。在此也提醒市民:在遇到“碰瓷党”时,不要以“赶时间”“怕麻烦”等诸如此类理由轻易妥协,这样无形中助长了碰瓷者的嚣张气焰。相反,应在首先保护自己人生安全的情况下尽量多留证据(如行车记录仪、手机录像等),并第一时间报警,不给碰瓷者留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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