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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受他人委托帮助其讨债以获取佣金,于是纠集被告人吴某拘禁被害人汪某(债务人)两次合计长达3天,并有威胁和殴打情节,被告人陈某、吴某等人向汪某讨债到10万元共获得佣金3万元。汪某随后向建宁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陈某被民警抓获。同年10月13日,吴某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审理:建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为获取佣金帮他人索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陈某、吴某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吴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4个月。 评析: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此提醒市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假,但也需要用正当的手段,当遇到讨债不成时,可以走法律程序,而不是拘禁、胁迫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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