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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中 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 一方交纳了定金 另一方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守约方该如何维权呢? 定金能双倍退还吗?
2024年3月25日,詹某通过朋友介绍与月嫂吴某取得联系,经过沟通协商,詹某决定雇佣吴某于2024年8月28日起担任其月嫂,同时约定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支付吴某14500元工资,詹某当即支付3000元作为定金。
2024年7月28日,詹某再次联系吴某沟通相关事宜时,发现已无法联系上吴某。吴某不接电话,不回短信,并将詹某微信拉黑删除。无奈之下,詹某以吴某违反家政服务合同为由,诉至建宁法院。
法院审理 经建宁法院审理认为,詹某依约向吴某交付定金,吴某应依约为詹某提供相应月嫂服务。合同生效后,吴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致使詹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詹某有权请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定金3000元,詹某也已支付了3000元。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合同标的额为14500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认定詹某支付的3000元中,2900元是定金,100元是预付款。故判决吴某双倍返还詹某定金5800元,并返还预付款100元。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保持审慎态度,一旦定金交付,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无免责事由时,均应当承担相应违约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文来源 :三明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