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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小区业主
注意了!
小区楼道、屋面、电梯的广告 外墙、道闸的广告费
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
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
幼儿园、健身室(馆)、架空层等 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 这些公共收益
物业统统不得侵占! 重磅!福建出手了!
即将在全省范围内 开展专项整治 要求各部门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 公布投诉举报渠道
近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发布《关于开展全省范围内 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 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通知》 (下称《通知》)
整治内容包括 ↓↓
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 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通知》还提到整治步骤如下
↓↓
方案制定阶段(2021年6月20日前)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要求和时间节点。
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7月15日前)
物业服务企业要按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结果及情况表于7月15日前上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抽查核实阶段(2021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联合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总数的10%),现场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票据、工作台帐等相关资料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查找问题线索,形成问题清单并收集问题佐证材料。
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8月底前)对于查证属实的问题线索,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就地化解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罚。受处罚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由发改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企业和人员存在暴力抗拒检查或侵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等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通知全文如下 (上下滑动查看全部) ↓↓ 关于开展全省范围内 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 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管理,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方案》中的“整治物业公司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工作部署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坚守人民至上根本立场,及时回应当前群众信访反映较为集中的民生热点问题,更加突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重点对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纠正和查处一批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管理,推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经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
(四)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开展整治。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归集相关部门推送的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侵占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程序并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要求和时间节点。
物业服务企业要按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结果及情况表于7月15日前上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联合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总数的10%),现场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票据、工作台帐等相关资料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查找问题线索,形成问题清单并收集问题佐证材料。
对于查证属实的问题线索,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就地化解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罚。受处罚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由发改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企业和人员存在暴力抗拒检查或侵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等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整治情况,并汇总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建议清单”。同时,建立健全物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物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支管理,加强常态化属地日常监管工作。
(一)积极动员部署。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整治和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督促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照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排查摸底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情况,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企业和项目台账,不留死角。
(三)加强协调化解。对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的问题,可以就地化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居(村)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无法化解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联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督办整改问题,研究化解措施。
(四)严肃查纠整治。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整治对象、整治内容、整治步骤等要求,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通报曝光一批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典型案例,以起到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五)完善长效机制。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短板和漏洞,借鉴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制定或完善公共收益管理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加大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开设点题整治专栏,将专项整治的精神和决心向群众传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征集整治问题线索。
(二)强化部门协作。省住建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协调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级物业管理、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联席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
(三)及时报送进展。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及时收集汇总工作进展情况,落实报送制度,定期汇总“工作台账”和“问题(线索)台账”上报省住建厅(每月10日、25日报送);9月20日前,向省住建厅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含问题(线索)与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解决的突出问题、发现的典型案例等)。
各省直部门、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将负责整治的分管领导、责任处(科)室负责人、联络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于6月15日前将名单报送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传真:0591-87616103)。
来源:福州日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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