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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四)(六)项 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泰宁营销服务部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5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遗失许可证、伪造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许可证遗失情况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四)(五)项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宁支公司里心营销服务部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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