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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一人死亡!三明一男子终身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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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8 10:20: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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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事发经过

2021年7月18日22时4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套挂京Q5Y***号牌的小型轿车,由泰宁县城关往朱口镇方向超速行驶,途经杉城镇(S219省道67KM+400米)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将车辆驾驶至前方路口后弃车逃逸。经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02
陈某某酒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承担的后果
一、因犯交通肇事罪,陈某某被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将吊销陈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什么是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什么情况下会被终生禁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三明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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