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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已成为如今使用最广泛的交流工具在被大家广泛使用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打起了微信账号的主意
从“上家”处购买微信账号、密码筛选出能正常使用的账号再向“下家”转手倒卖从中赚取差价
近日,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闵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闵某通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沙县搭建VPS服务器运营的某网站平台注册账号,并使用该平台批量筛选微信号功能,将从他人处收购的与手机号、密码对应的5135个微信号进行筛选,选出账号与密码相匹配的且未被查封、能正常使用的微信号后,通过手机微信群群发信息联系买家,并予以非法出售得利。
(图为闵某在某网站平台的部分充值记录)
(图为闵某在某网站平台的部分查询记录)
上述筛选并出售给他人的微信号中,部分微信被他人以通过添加好友聊天并以推荐办理网络贷款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骗取他人284000元。
(图为不法分子骗取他人钱款的部分聊天记录)
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款10000元。
案件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微信账号,且他人利用获取的部分微信账号骗取钱款284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闵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尤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沙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沙县法院 平安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