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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永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曝光一些酒醉驾案例,收到良好的效果。但还是有一些驾驶人心存侥幸,酒驾上路。今天,永安交警部门再曝光4起醉驾案例和3起二次酒驾案例,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引以为戒: 案例一:2021年9月5日22时41分许,钟某饮酒后驾驶闽GEH**6号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永安市三明市永安总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46mg/100ml。随后,民警将钟某带至三明市永安总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1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案例二:2021年9月5日22时45分许,龚某饮酒后驾驶闽三明A8**6号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永安市三明市永安总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值为94mg/100ml。随后,民警将龚某带至三明市永安总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龚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案例三:2021年9月11日20时19分许,李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永安市燕江南路刑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值为89mg/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带至三明市永安总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0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案例四:2021年9月11日22时51分许,杨某饮酒后驾驶三明A7**6号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永安市燕江南路刑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值为91mg/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带至三明市永安总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9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案例五:2021年9月4日21时02分许,邓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安市解放北路景园楼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值为46mg/100ml。另查明,邓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9月22日被永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其行为涉及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案例六:2021年9月5日22时18分许,李某饮酒后驾驶永临07**4二轮车至三明市永安总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值为78mg/100ml。另查明,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7月1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其行为涉及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案例七:2021年9月5日21时48分许,朱某饮酒后驾驶悬挂无牌号两轮电动车至三明市永安总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值为21mg/100ml。另查明,朱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6月5日被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四大队行政处罚,其行为涉及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酒后拒驾”如今已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但现实中仍有一些人因为对酒驾醉驾存在误区,心存侥幸,以致产生酒驾醉驾行为,并为此付出惨痛代价。公安部门根据大量执法实践,现实中存在以下几大酒驾误区,值得广大驾驶员和社会公众警醒。 误区一:酒量大,喝一点不碍事。有的人觉得自己酒量好,休息一会儿即可驾车。事实上,酒驾认定标准与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志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 误区二:酒后只需休息一会就能开车。有人认为,饮酒后只需要休息一会即可开车。事实上,酒精在人体内代谢过程较长,休息一会后血液中仍含有大量酒精,仍有可能构成酒驾或醉驾,危及交通安全。 误区三:多喝水能稀释酒精。一些人认为,喝酒后通过多喝水稀释的方式,可以通过酒驾检查。其实这些方法只能降低口腔内的酒精含量,而呼吸式检测仪检测的是来自肺部的空气。此外,酒精在人体内代谢过程较长,短时间多喝水并不能降低酒精含量。 误区四:药品、保健品引起体内酒精超标不算酒驾。一些人认为,只要没饮酒,服用药品、保健品等引起体内酒精超标不算酒驾。其实不然,只要摄入任何含有酒精的物品,并达到相关标准,都可能危及交通安全,构成酒驾或醉驾。 误区五:酒后骑摩托车不算酒驾。一些人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属于酒驾。实际上,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摩托车仍要受到相应处罚。 误区六:服用醒酒药后即可开车。一些醒酒药号称可短时间内有效降低血液酒精含量,以应对酒驾检查。事实上,醒酒药并不能起到快速降低体内酒精含量的效果,只能缓解酒后症状,并不能以此来躲避酒驾检查。
来源:永安交警微发布、平安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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