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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男子卖了82瓶假“飞天茅台”,被判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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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5 12:41:45 手机频道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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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5000元。
2013年,丁某贤因工厂生产需要,到贵州省金沙县找一陈姓老板购煤。2017年,因贵州省金沙县的煤矿大部分倒闭,陈姓老板欠丁某贤未发货的煤款计人民币80余万元,随后陈姓老板告知丁某贤所剩煤款由贵州的周某与其对接处理。之后,周某与丁某贤联系用“贵州飞天茅台酒”抵债事宜并得到丁某贤同意。

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周某以抵债和收取介绍费为由分批次将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销售给丁某贤,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04000元。2019年8月27日,公安机关从丁某贤、黄某平处扣押2013年份“贵州飞天茅台酒”82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送鉴的82瓶样品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批次酒的甲醇、酒精度项目符合GB/T 18356-2007标准要求及明示指标。

2020年5月22日,周某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抓获。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明知是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0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后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大田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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