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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男子到酒店参加同学聚会后, 就和家人阴阳两隔了。
一怒之下, 妻子将酒店以及郑某等14人告上了法庭。
林先生应同学会的邀请,参加初中毕业40周年同学聚会。晚宴过程,林先生与同学们举杯共饮。结束后,同学们又到酒店KTV唱歌。
“我老公不胜酒力,没有去唱歌,坐在三楼吧台边沙发上休息,同学和酒店工作人员竟然没有一个人上前关心他,一个多小时后,才有人发现我老公情况不对。”乐女士在法庭上说,林先生之后被送往三明市第一医院抢救,但已经太迟了。因参加同学聚会的人数众多,无法一次性了解到全部聚会人员的名字,故先对酒店的经营者和已知的聚会人员提起诉讼。
梅列法院审理后查明,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载明,林先生是猝死,猝死是人类最严重的疾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林先生生前有服用控制高血压药物史,自身存在自然疾病。从林先生去世前的监控录像显示,他自主进入监控区域,其身体状况从外形观察无明显异常。5分钟后,林先生用右手轻捶和搓揉左胸上方数下,再经过约2分钟出现呼吸急促。此时,收银员一直在吧台工作,监控区域内还有其他客人和服务员。身体是否出现不适症状,自身感受是最直接的,林先生在发病前是有机会呼救或寻求帮助的,但未见他呼救或寻求帮助。
法院认为,在林先生未向周边人员寻求帮助的情况下,要求周边人员去发现林先生身体上存在致命的病变并给予帮助是不现实的,也是强人所难,不是法律上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
据查实同学聚会筹委会在聚会前在微信群发安全提示,要求参加聚会者自行备好应急药品,如有出现或发生身体不适症状的,应及时向筹委会报告和拨打紧急救助电话,要有集体观念等。聚会者在知道林先生出事后,立即有人赶至现场实施急救并向120急救中心求助,已尽到共同聚会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谨慎注意义务。同时,并无证据证明林先生的死亡与聚会中的饮酒饮食存在因果关系,且共同聚会者和酒店工作人员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最终,乐女士要求共同聚会者和三明某酒店赔偿林先生死亡赔偿金的35%、丧葬费、处理丧事支出、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阶段:共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若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若饮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在审理中,对于已尽注意义务的共饮人,一般不判定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明共饮人存在一定过失,未尽注意义务的,也将酌情判决承担责任。 哪些情况,酒友要担责?
一、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喝酒助兴虽好 但不可贪杯,不要任性劝酒! 关于这事,大家怎么看 欢迎文末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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