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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这个人靠拉车门“致富”~茶叶、耳机、中华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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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8 17:05:2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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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几岁的年纪
本应踏实工作奋力拼搏
但是有些人却好逸恶劳
一而再再而三地偷东西
走上了盗窃犯罪的不归路
使自己陷入高墙之中

案情简介

2019年,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2020年6月至7月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出狱后不思悔改,在沙县城区各处实施盗窃,共盗窃12起,盗得财物价值1841.8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在沙县电力公司后门,以手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郑某停放该处的小车内,盗得一条金项链,并以350元的价格转卖给丁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黄金项链,发还给被害人。经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项链价值1214元。


(图为王某辨认盗窃现场及涉案财物)

2020年6月19日23时至次日6时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沙县凤岗街道意境天城小区门口对面停车位以手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罗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货车内,盗得现金46.8元。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在沙县国安风情街,以手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车内,盗得茶叶两盒;进入被害人毛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货车内,未盗得财物。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在沙县建国新村3区,以手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车内,盗得耳机一副和现金5元。


(图为监控视频拍摄的画面)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在沙县翠绿山庄,以手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车内,盗得现金98元及硬中华香烟4包。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在沙县大洲古渡停车场,手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付某停放该处的小货车内,盗得现金20元。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进入沙县凤岗西山安置房某便利店,盗得被害人曹某放在店内的十三条香烟。


(图为被告人王某辨认盗窃的便利店)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在沙县凤岗街道三官堂路一处巷子内,以手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洪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车内,未盗得财物。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在沙县林业局路口,以手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谢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车内,盗得现金158元。



(图为被告人王某辨认位于林业局的犯罪现场)

2020年6月29日至6月30日8时30分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沙县长泰公寓停车场,以手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车内,盗得现金260元和一部白色手机。


(图为被盗财物的放置位置)

2020年6月30日20时至7月4日15时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沙县长泰公寓小区以手拉车门,以手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皮卡车内,盗得现金20元。

2020年6、7月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沙县凤岗街道长富南路,以手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皮卡车内,盗得现金20元。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案件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84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进入闽D86R**、闽HLB6**小车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盗得财物,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沙县法院决定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文稿来源:沙县法院  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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