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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完活拿不到工时费 就好比即将到手的鸭子飞走了 白干了这些活
而作为相对弱势的劳动群体拿不到钱自认倒霉? 要不就一哭二闹三上吊?发朋友圈吐槽?答案:当然是NO!
2020年10月15日下午14点30分左右,宁化县济村乡湖头村农民工夏某、张某与房主曾某之间因为修建房屋工程款及建房质量问题发生争执,造成双方肢体冲突。随即,夏某向济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到现场了解情况后,稳定住了双方的情绪,认为该案件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继而提交给济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查了解
接到案件的第一时间,济村乡人民调解委员立即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到事发地实地了解详细情况。经多方调查了解,2019年房主曾某想在老家新建一栋别墅,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夏某、张某,于是邀请夏某、张某为其修建别墅,但是双方仅口头约定工资。10月份,夏某、张某向曾某讨要8万余元材料款和工资,曾某以发现房子屋顶会漏水引起楼梯各个房间的集成墙板生锈发霉为由,要求他们先修好,而夏某、张某说工资付了才去修,双方因为房子质量和工资问题在电话和微信上发生数次争吵,未能自行协商解决,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
化解矛盾
为了彻底化解矛盾,济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特意委托专业人士帮忙计算了房子结构成本、建房费用清单以及屋顶漏水修补等几项费用,但是曾某对房子费用计算结果存有疑义,非常不配合调解员的工作。在面对面调解很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调解员继而选择将双方分开进行劝说疏导,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耐心细致调解纠纷。经过一个多月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并达成书面调解协议,有效降低了成讼率。
调解结果
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曾某同意抵扣维修费及赔偿款后一次性支付给夏某、张某工程款,其中漏水维修费1.1万元,赔偿款2.3万元,另外再扣除价格虚高费1.2万元,还应支付工程款3.6万元,曾某在2020年12月5日一次性支付给了夏某、张某。
以案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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