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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人士请注意! 5月14日, 三明市发布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的通告, 明确外出(遛犬)必须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 携大型犬出户时, 应当为大型犬配戴嘴套,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 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 …… 三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和改进城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三明市城市建成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犬只饲养人应当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外出(遛犬)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携大型犬出户时,应当为大型犬配戴嘴套,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 (四)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应当即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 (五)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商场、电影院等公共场所; (六)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 (七)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饲养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对城区公共场所内的无主犬、流浪犬、狂犬进行收容、处置。凡在城区公共场所内发现无人看管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 五、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三明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来源:三明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