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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0日6时52分许,福清市龙田镇龙达路路段发生一起公交车碰撞摩托车及行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日前,福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福州市人民政府福清市“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关于福清市“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致3死1伤 各部门立即行动 据了解,2018年3月10日,王某宇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进入福清市龙田镇龙绣路与龙光路交叉路口时,一边驾驶机动车一边吃东西,误把油门当刹车,导致客车先是撞向陈某法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时,陈某坐在该车后座)以及薛某妹所驾驶的无牌号二轮电动车,随后撞向路边的矮墙、电线杆等物,最后撞向行人王某命。事故造成三车、矮墙、电线杆、沿街店面、行道树不同程度受损,薛某妹当场死亡,陈某法、陈某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命受伤。 事发后,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龙田镇政府、龙田派出所、120急救中心等单位人员立即行动赶往现场开展施救。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市安监局、福州市交通委、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福清市政府、福清市公安局、福清市道安办、福清市安监局、龙田镇政府等单位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勘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目前,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已分别赔偿死者薛某妹、陈某及陈某法家属人民币897475元、903233元、905385元,相关赔偿调解书已签订完毕。伤者王某命已转移至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具体赔偿方案仍在协商中。 事故直接原因: 司机操作不当误踩油门 经调查认定,福清市“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其中,王某宇在驾驶机动车起步后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遇险情时操作不当,减速时误踩加速踏板,使车辆逐渐加速未采取相应措施是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造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
一是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林家辉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有效督促本单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是福清市交通运输局对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扎实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
三是龙田镇政府未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辖区内排查出的隐患路段未能及时组织开展整治;
四是福清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未认真落实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龙田镇公交站点周边长期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 事故相关人员、单位被依法追究责任 目前,肇事车辆闽AZ9117号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王某宇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福清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林家辉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副经理郭炜、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经理助理陈鹏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福清市交通局龙田农路所干部林明强、福清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副科长夏伟、福清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事故路段包片民警王智武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其中,郭炜、陈鹏除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外,再由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依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福清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韩亮,福清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黄金速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福清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福清市龙田镇政府党委副书记吴和平和福清市龙田镇政府党委委员、武装部长薛行明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福清市龙田镇党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福清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副所长陈贻忠、东张派出所副所长(挂职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挂钩联系龙高片区农村派出所)余贤健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公安局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建议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家辉进行行政处罚,并由福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上级安监部门将该公司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同时,福清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对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做出相应处理;
建议福清市政府对福清市交通运输局、福清市龙田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建议福清市公安局对福清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予以通报批评。 生命只有一次 开车行驶千万注意安全 有时候只是那么一瞬间的疏忽 可能就会断送自己或者他人的未来 来源:东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