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三明kk社区

帖子标签
查看: 78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三明警方公布9起侦办的典型案例 !涉及银行骗贷、恶意逃废债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5-15 10:47: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KK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5月12日,我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近年全市公安机关侦办的非法集资和恶意逃废债典型案例 。

近年全市公安机关侦办的非法集资
和恶意逃废债典型案例

1. 市局经侦支队办理刘某某涉嫌骗取贷款案。



2014年4月23日,三明市盛旺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伙同于某某利用该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列东支行贷款1300万元。

经调查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2012至2015年间其纳税申报为零,刘某某伙同于某某利用虚假的财务报表、虚构的购销合同及纳税证明骗取银行贷款款1300万元至今未还。


2、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骗取贷款案。



2013年12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魏某某(在逃)以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申请贷款,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于2013年12月底分两笔共贷款3.946306亿元给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其中一笔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帮助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所欠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永安市海宇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463.06万元。

第二笔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其控股的北京长城民星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委托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亿元。

在申请贷款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魏某某编造需要支付福建龙腾建设有限公司、永安市海宇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及需要支付公司开发项目诚上广场后期建设相关款项的理由,并伪造了施工合同及相关购买工程材料合同,从而顺利骗取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3.946306亿元的贷款。

以上贷款陆续到期后,由于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缺少资金无力归还银行,目前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造成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尚有1.8亿元左右的贷款无法收回。

另外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因资金不足,于2014年底私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章及法人章,伪造永安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放弃在建工程(含土地)抵押权的函,私自将抵押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抵押物7748.56平方米偷解出来并对外融资和支付银行利息。

现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已于2017年2月1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移送起诉。

3、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自2008年以来,陈某某、钟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经营的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扩大生产为名,在福州、永安等地通过口口宣传等方式,承诺每月支付本金的2%至3.5%不等的利息,面向社会上不特定群体17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1.2亿余元,其融资来的资金主要用于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和支付融资利息。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股东、经营人,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系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股东;其中,陈某某主要负责向福州籍的债权人进行融资,钟某某主要负责向永安籍的债权人进行融资,且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融资来的钱款,由钟某某进行管理,并由其每月支付利息给债权人。

截至2016年11月9日,已核对确认永安三闽肥业有限公司共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140人共融资11243.6万元人民币。现二人已于2016年11月17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永安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4、永安零点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



2016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江某(已起诉)、张某某(在逃)、赖某某(已起诉)、刘某某(已起诉)、黄某某(已逮捕)等人经预谋后,由张某某、黄某某、赖某某共同垫资,在福建省永安市注册成立永安零点食品有限公司,由犯罪嫌疑人江某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担任该公司的股东和总负责人,刘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赖某某两人任总经理助理和股东,成立永安零点食品有限公司之后,租用永安市兴隆蔬菜有限公司位于永安市燕江中路638号二楼(中国银行永安支行隔壁)为办公地点,由刘某某和黄某某共同招聘永安零点食品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前台人员等人员,同时黄某某还招聘索某某、李某某等人为公司业务员。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负责该公司的大小事务,犯罪嫌疑人赖某某、黄某某负责管理培训业务员和具体发展公司“融资”业务,于2016年6月份至2016年12月份期间,虚构了济南零点食品有限公司的玫瑰花种植、阿胶生产、园林工程等项目。以扩大生产规模及研发新产品需要资金为由,以每投资(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每月可得到贰佰元利息为诱饵,以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众(多为老年人)分发宣邀请函(宣传单),召开“投资”(借款)推介会、茶话会为宣传方式,吸引、诱骗老年人参加永安零点食品有限公司“投资”(借款)活动。截止至2016年12月10日,共从70余名被害人吸收借款人民币128.5万元。

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江某、赖某某等人未按“投资”(借款)协议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而是携款潜逃,给70多名被害人造成121.54万元的损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梅列马某等人贷款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马某、李某某等人于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14日期间,利用伪造的车辆贷款材料,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王某某等人向中国银行梅列分行违法骗取银行贷款700余万元。

贷款成功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王某某均无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造成中行700余万元的贷款损失无法追回。


6. 沙县林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犯罪嫌疑人林某未经国家证监会批准,自2008年起在沙县莲花西路25号开办股票配资业务公司(对外宣称公司,实际未注册),按照客户提供的炒股保证金,提供10倍以上的资金给客户,这样客户就可将其炒股的自有资金放大10倍以上进行炒股,但客户只能在犯罪嫌疑人林某控制的帐户内炒股,犯罪嫌疑人林某则以其提供的资金向客户收取利息。为扩大业务,2012年6月,犯罪嫌疑人林某又在厦门开办公司,经营股票、期货配资业务。

因经营上述项目需大量资金,由于自身经济实力不足,为了筹集资金,犯罪嫌疑人对外宣传其经营的股票配资业务是在其控制的帐户内炒股,根据客户提供的保证金设置止损范围,同时按天向客户收取高利息,且无风险,并许以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

前期犯罪嫌疑人林某如其宣传的那样,是以股票、期货配资给他人炒股票或期货,因后期业务量逐渐萎缩,客户逐渐减少,入不敷出,又要支付高额利息,于是犯罪嫌疑人林建不顾风险,将集资来的资金用于自己炒股票,造成巨额亏损。

为了弥补损失,犯罪嫌疑人林某决定将剩余的资金炒期货,为了继续筹集资金,犯罪嫌疑人林某除了继续编造借款是为了扩大配资业务的谎言外,又编造银行转贷尚未到位需要资金周转等虚假的资金用途,同时利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向他人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对外介绍自己在沙县和厦门等地有大量固定资产、宣传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利润丰厚等手段,为自己营造资产雄厚、信誉好的假象。

至2013年8月28日止,犯罪嫌疑人林某先后向张某、姜某某等48人,非法集资所得款达21296万元人民币。对取得的集资款,犯罪嫌疑人林某除部分用于支付利息和归还少部分欠款外,大部分用于自己投机股市和期货市场。

自2012年2月份起至2013年8月间,犯罪嫌疑人林某向与其做相同模式配资业务的林某某、齐某、刘某、黄某某配资,放大五倍金额投入股市和期货市场,造成炒股和炒股指期货共亏损约6220.61万元。2013年8月28日,犯罪嫌疑人林某因资金链断裂,遂案发。

犯罪嫌疑人林某以借款形式集资来的资金,除部分用于支付利息和归还少部分欠款外,犯罪嫌疑人林某将大部分借款用于找林某某、齐某、刘某、黄某某配资后投机高风险行业股市和期货市场。

根据中国证券管理委员2011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规定,犯罪嫌疑人林某从事的股票、期货配资业务是非法的。

犯罪嫌疑人林某随意扩大投资风险,将借款任意处置,扣除已还的本金和已支付的利息,仍造成12344.065万元款项无法偿还,应当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

2014年10月16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判处被告人林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7.沙县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6年始,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先后投资经营沙县金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宏鑫担保有限公司、沙县宏耀实业有限公司、沙县宝龙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

为获取资金维持其公司经营,2012年至2013年间,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未经批准,通过自己向他人公开宣传,借助他人口口相传、相互介绍会员的方式,组织以其为会首,以俞某某、俞端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77人为会员,每股会金均为3万元的4个民间标会进行非法集资。

同时,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高息为诱饵,编造转贷、资金周转、替领导借款等借口,向张某某、陈某某等人以借款形式进行集资。

为维持资金链不断裂,犯罪嫌疑人余某某除了借新还旧,以新款支付旧款到期的利息外,还采取“以会养会”的方式,利用其参加俞某某、俞端某等人组织的标会的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至2013年底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终因资金恶性循环,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其组织的民间标会的运转而案发。

通过上述犯罪手段,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共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14073.80万元,其中9477.96万元归其占有使用,造成他人损失达5240.38万元。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将上述非法吸收的资金除少部份用于其公司的生产经营外,大部份用于借新还旧、支付利息、“以会养会”以维护其资金链不断裂。

此外,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明知自己的财务状况,还将集资的资金用于沙县国安别墅的豪华装修,购买豪华轿车、名牌手表等奢侈消费,金额达1200万余元。

2016年9月8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沙县公安局查封的沙县国安风情街凤凰阁3、4、5、6号店面、沙县国安假日度假村假日城G226号别墅,由沙县公安局依法处置,变现后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余共贵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8. 永安蔡某某骗取贷款案。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于2016年3月9日,在不存在真实购销关系情况下,为了骗取银行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自己制作了两份永安市阿斌汽配行、永安市啊辉汽车电器店的虚假《购销合同》,虚构经营用途,以购买汽车配件和汽车电器等名义,向兴业银行永安支行申请两笔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万、480万经营性个人贷款的续贷,并骗取了该两笔贷款。

嫌疑人蔡某某在收到贷款后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后,未再支付贷款利息,也未归还贷款本金,于2016年6月29日断绝与银行的联系后逃匿。

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7日经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同年3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


9. 朱某信用证诈骗案。



2013年3月,市局经侦支队办理的一起信用证诈骗案,福建品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某采取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骗取银行为其公司进口货物开具信用证,11笔实际造成经济损失113万美元(折合6853万元人民币)未收回,其利用远期信用证付款支付时差,将进口货物进口抛售,后将货款转移携款折合人民币8881万元后潜逃国外。支队立即成立专班开展境外追逃,对朱某落实边控,发布红色通缉令,发动国际刑警对其进行追捕,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开展研判通知国外警方。近期,已被国外警方抓获拟引渡回国。


2015年来,全市共破获非法集资案件57起、恶意逃废债引发经济犯罪案件32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05人,挽回群众经济损失8500万余元。


当前,非法集资和恶意逃废债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花样日新。今年一季度全市共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案件8起,涉案金额约2.35亿元。


2014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立案查处涉银行债权的破获骗取贷款、信用卡诈骗、票据承兑、金融票据,洗钱和贷款诈骗等“逃废债”案件462起,涉案金额8.5亿元,其中2016年全市破获该类逃废债案件170起,达到近3年最高值。


(作者:曾凤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推荐主题

    48小时热帖排行

三明新闻、街头琐事、消费投诉,百姓生活。

版主:暂无版主 版块管理

  • 今日新帖0
  • 总帖子数6289

论坛精选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KK微商联盟
站内举报邮箱|营业执照|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联系我们|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