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医保,有新变化!福建本月起执行
本月起福建这些医保新政策开始实施了大家一起来看看↓↓↓01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https://img.smntv.cn/material/news/img/2024/01/7de0c0e156fa72afdce9df332ec3a2f1.jpg(点击查看官网原文)
2023年12月,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
纳入我省工伤保险可支付的药品范围与我省基本医保可支付范围保持一致,同步调整。
02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扩大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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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扩大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工作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扩大省属医疗机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完善、扩大覆盖的原则,在前三批已执行DRG付费基础上,确定第四批执行DRG付费省属医疗机构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福建省老年医院、福建省儿童医院等8家省属医疗机构。
(二)实施对象。省本级与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属医疗机构发生的中短期(小于等于60天)住院病例纳入DRG管理范围。
(三)实施时间。2024年1月1日正式执行DRG付费政策。同时,省属医疗机构不再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政策(除中医优势病种外)。2024年1月1日前入院但尚未出院的患者,仍按既往支付政策执行。
0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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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事关医保,明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最新通知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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