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暴富!三明5名男子偷越国境,结果…
近日在大田发生了这么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伙同好友冒着偷渡的风险毫不犹豫地奔向幻想中的“境外淘金地”期待着“一夜暴富”殊不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2023年10月底,刘某(男,均溪人)在网上联系上境外“淘金”公司老板,在其诱惑下,伙同好友范某(男,均溪人)程某(男,华兴人)在中国境内结伙偷越国(边)境到老挝境内“淘金”。境外老板为此安排徐某(男,23岁,均溪人)、张某(男,27岁,湖美人)带领刘某等人偷渡,同时垫付一路上吃住开销。2023年10月28日,徐某驾车载着张某、刘某、范某、程某等四人从大田至永安动车站,于次日搭乘动车从永安南站到贵阳东站,留宿一晚后,于2023年10月30日,由徐某驾车载着刘某等4人在前往云南省西双版纳途中的公安边检站遭到拦截,因5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边检公安劝返。目前该案已由大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以案释法
什么是偷越国(边)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偷越国(边)境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罪】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田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境外所谓的高薪工作大都是骗局应提高警惕,避免落入圈套若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公安机关必将严惩不贷
来源:大田反诈办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