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小K 发表于 2022-11-4 12:14:16

严查!三明查处多起涉疫违法案件!

疫情面前谁都不是“局外人”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和命令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连日来我市各地公安机关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持续打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行为大田县案例一:
11月2日,大田县公安局在检查中发现城区某宾馆没有按规定落实防疫措施。大田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规定,依法对该宾馆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10月23日,吴某(女,云南人)从涉疫情风险地区入田,不仅没有主动向社区进行报备,甚至在其被集中隔离期间及核酸检测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大田县公安局依法对吴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三:


10月28日,于某(男,安徽人)从上京高速卡口下高速时,谎报个人身份信息,不出示健康码、行程码,不按规定做核酸检测,不配合卡口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查验,大田县公安局依法对于某予以治安处罚。
建宁县

案例一:


10月29日,建宁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在检查辖区某宾馆视频监控时,发现宾馆服务员在接待旅客办理入住手续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且未督促旅客佩戴口罩,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城关派出所依法对该宾馆作出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二:



10月29日,建宁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宾馆进行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时,发现宾馆服务员在接待旅客办理入住手续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且未督促旅客佩戴口罩,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城关派出所依法对该宾馆作出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三:


10月31日,建宁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巡查旅店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情况时,发现辖区某宾馆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让涉疫地区返建人员在未落实3天3检的情况下直接入住,城关派出所依法对该宾馆处以二百元罚款。尤溪县
案例一





10月24日,尤溪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在开展防疫情防控专项检查中,发现西城镇上源村卫生所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尤溪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行政警告处罚,并处罚金1200元。

案例二





10月27日,尤溪县疫情防控督导组在开展防疫情防控督查中,发现新阳镇池田村卫生室“三码联查”落实不到位,进入卫生室未严格落实扫码、测温等疫情防控措施,尤溪县卫生健康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作出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三






10月29日,尤溪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在开展防疫情防控专项检查中,发现西滨镇下墩村康得利卫生室内就诊人员未佩戴口罩,未严格落实扫码、测温等疫情防控措施,尤溪县卫生健康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作出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四





10月29日,尤溪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在开展防疫情防控专项检查中,发现洋中镇梅峰村卫生所违规接诊新冠肺炎相关“十大症状”患者,卫生所内2名就诊人员未佩戴口罩,未严格落实扫码、测温等疫情防控措施,尤溪县卫生健康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作出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五


10月29日,尤溪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在开展防疫情防控专项检查中,发现城关镇黄积胤中医(综合)诊所违规接诊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尤溪县卫生健康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作出行政警告处罚。
将乐县




10月24日,将乐县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牵头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商务、城管等部门,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文化娱乐场所、网吧、酒吧、影院等,开展日常不间断巡查,发现广聚网咖从业人员未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扫粘贴码等疫情防控措施行为,责令其停业整顿7日,要求业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认真执行政府相关决定、命令,切勿以身试法,逾越“红线”。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防疫防控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一律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面前没有侥幸让我们携手并肩筑牢疫情防控“安全线”共同维护社会治安良好秩序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来源:大田公安、建宁公安、尤溪公安、将乐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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