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陈某欠款超过7000万余元,躲债后……
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总有人心存侥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近日大田法院集中宣判六起“拒执罪”这里列举三个典型案例一起来看吧★案例一★2016年11月,陈某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6年至2020年期间,陆续又有十余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的资产,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8369万余元。2017年3月至2020年6月,陈某明知自己正在被强制执行,仍利用他人银行账户先后隐瞒其个人股权交易收益、工资、保险退保款等合计831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等,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至案发尚有7284万余元未被执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其坦白、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二★2017年6月,余某东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大田法院作出民事调解,由余某东、肖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偿还吴某借款本息共计18.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970元。案件生效后,余某东夫妻俩仅支付2.8万元。
2020年1月,余某东因旧房拆除获补偿款15.33万元,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其将该款转至他人名下,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东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东支付吴某15.6万,结清欠款。据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三★2016年12月,大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陈某援、陈某蔓应偿还李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48.2万元,大田县某工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上述人员及公司均未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1月至5月期间,陈某援作为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现金收取公司资产40万元的方式以逃避执行义务,致使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20年11月26日,陈某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某工贸公司及其本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单位某工贸公司退出涉案款项40万元。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几起拒执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均是原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他们在接到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侵犯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最终受到法律的审判。那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该如何界定呢?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逃避、拖延或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终将会自食其果
来源:三明中院大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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