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车,查酒驾也被抓?因为他做了这件事......
遇到警察检查,应当立即停车予以配合,这是连小孩子都知道的常识。可是,就有这么一名同乘人员,非是不听!10月7日22时许,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设卡检查中,发现一辆涉嫌酒驾的车辆,当执勤交警上前对驾驶员张某阔进行酒精测试时,同乘人员张某潘却在现场阻碍交警执法,警方依法对张某潘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事发当日,交警大队在尤溪县城关镇闽中大道三奎头红绿灯路段设卡开展酒驾夜查专项行时,张某阔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张某潘途经,民警依法对张某阔进行酒精测试。在测试过程中,乘车人员张某潘试图阻碍民警对张某阔的酒精测试,阻挠无效后,张某潘就赖在现场不走了。
执勤交警多次劝导并强调这样的行为将阻碍交警正常执法,张某潘仍不愿离开执法现场,坚持要站在马路中央,并扬言这是他的“自由”,还大放厥词“我爱站哪儿就站哪儿”。最终,张某潘因阻碍交警执行公务被尤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带离现场。
经查,驾驶人张某阔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乘车人员张某潘因阻碍执行公务,被依法处以七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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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滑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表现形式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两方面:言语方面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肢体方面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来源:尤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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