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K宝 发表于 2021-5-7 12:31:13

多给一万?男子回怼“离柜概不负责”,结果...

建宁一男子在银行取钱时,
银行职员不小心多给了1万元!
事后,职员向男子索要,
男子却认为
银行规定“离柜概不负责”,
他不应归还这1万元,
那么,
这笔“意外之财”
究竟该不该还呢?

事件回顾2020年11月10日,何某持卡到建宁县某银行取款4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受理业务后因工作失误从后侧钱箱内拿出5万元支付给何某,何某取款后离开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在对账时发现短款1万元,经工作人员回忆,并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多给了何某1万元。之后,该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何某要求返还该笔款项,何某拒不承认并拒绝返还。无奈之下,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何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01

03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不承认有多收取1万元款项,但对其办理取款4万元业务无异议,并认可1扎人民币为1万元的事实。

建宁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三张视频截图及视频录像显示,银行工作人员从钱柜内取出5扎人民币放至何某身前的取款口,10时25分18秒,何某将4扎人民币装进袋子,10时25分25秒,何某又将1扎人民币装进袋子里。可以证明,何某办理取款4万元业务,而银行工作人员支付了5万元,何某实际取走了5万元。

何某却指出银行柜台上写了“离柜概不负责”!
审理结果建宁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多收取该1万元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其作为得利人,获得该利益建宁县某银行受到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对银行的损失应予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被告何某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1万元,并支付利息。

话题讨论离柜真的概不负责吗?Q1
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凭什么让储户归还?银行职员在履职过程中间的失误,而储户作为不当得利人的实际受益人,银行有权向储户要求返还。
Q2
银行“离柜概不负责”是霸王条款吗?这个条款可以视为格式条款,作为银行的格式条款,其免除了自己的义务,增加了对方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条款本身就无效。
Q3
如果银行给少了钱怎么办?出现银行少给钱的情况,储户不必着急,保留单据,要求调取监控录像,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只要在民法典的规定和民诉法的期限内,我们仍然可以主张要求银行返还。

延伸阅读|民法典新规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建宁法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多给一万?男子回怼“离柜概不负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