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喝出名!三明交警公布六起醉驾案例,看看都有谁?!
都说喝酒误事儿,而喝了酒,甚至喝醉了再开车,不仅他人听闻之色变,而司机本身简直是把自己和行人的生命当儿戏!
今天,三明交警公布了近期六起醉驾案例。十一小长假是每个人欢乐的出游日子,望因此警戒各位,千万别拿生命开玩笑!
案例一
8月1日16时许,郭某民酒后驾驶悬挂其他车辆的皖C15573号牌(真实车牌为皖C55428)的已达报废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沿三元区江滨南路由三明市三元区宇发车业有限公司修理厂逆向往台江大桥方向行驶至台江大桥环岛时,被三元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民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28mg/100ml,郭某民驾驶的车辆系怀远县上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郭某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二
8月19日22时许,郑某盛酒后驾驶闽G9M160号摩托车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北山新村路口时,被梅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盛血液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8月20日,郑某盛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三
8月19 日21时许,涂某发酒后驾驶赣LD3033号二轮摩托车沿万安高速路口向万安村方向行驶至将乐万安镇天安街路段时,撞到路旁停放的货车,造成涂某发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经鉴定,涂某发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2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8月29日,涂某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四
9月2日11时许,黄某亮酒后驾驶闽G9B480号逾期未年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明溪沙溪乡永溪村杨坊方向行驶至沙溪乡碧州村布路段,被正在执勤的明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亮血液酒精含量为21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查询,黄某亮曾在2016年因醉酒驾驶被明溪县法院判处2个月拘役,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不思悔改再次醉酒驾驶。目前,明溪县公安局已依法将黄某亮危险驾驶案移送法院。
案例五
9月4日14时许,黄某根酒后驾驶闽G7T77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往清流县嵩溪镇卫生院方向行驶至204省道349km+750m路段时,与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根受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清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事故处理中发现黄某根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提取其血样,经鉴定,黄某根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359.17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六
9月5日16时许,陈某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宁化县西门路往鸡山方向行驶,行至宁化西门路鸡山新村106-1号门口路段时碰撞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鉴定,驾驶人陈某春血液酒精含量为225.5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目前,当事人陈某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该案已移送宁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交警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信息来源:三明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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