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人 发表于 2017-5-12 14:08:39

三明大田一男子饮酒过量把命丧 同桌酒友照顾不周被判担责!

都说小酌怡情,但饮酒过量,轻则伤身,重则害命。而同饮之人的责任又何在呢?答案就是顾其周全,反之也将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大田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一人过量饮酒死亡,法院判定共同饮酒者之人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网络配图   刘某围与廖某郎系同学关系,因廖某郎的房屋装修需安装灯具,刘某围驾驶一辆载有灯具的面包车从泉州开往大田,到达廖某郎家中后开始安装灯具。灯具安装完毕,廖某树发微信邀请廖某郎到其公司住所地饮酒,随后刘某围驾车与廖某郎一同到达廖某树公司住所,开始与同桌人相互饮酒,现场有葡萄酒和雪花牌啤酒。后廖某郎、廖某树参与打牌,刘某围一人前往里间会议室,发生呕吐,刘某围致电廖某郎,廖某郎未接听。
       后廖某瑶听见里间会议室传来声音,进去查看发现刘某围坐在地上,身体趴在椅子上,人处于昏迷状态,身体没有知觉,当即让廖某郎等人进来查看,廖某郎进来后将刘某围扶起坐在椅子上,并采取掐人中等措施进行抢救。廖某郎用刘某围手机拨打刘某围妻子黄某娟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等待过程中,廖某郎等人将刘某围扶至楼下,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某围呼吸心跳已停止,立即进行抢救,经抢救约30分钟后宣告刘某围死亡。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疏忽大意过量饮酒,以致发生死亡的后果,故刘庆围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廖某树、廖某郎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刘某围共同饮酒,也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危害,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均未对刘某围的过量饮酒尽到提醒的义务,对刘某围的死亡均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刘某围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廖某郎承担8%的责任,廖某树承担6%的责任,其他人共承担6%的责任。
       法官提醒:提倡文明喝酒,健康喝酒,摒弃旧的、不好的习俗和风气,做到不劝酒,不以酒作为聚会的主角,从根本上杜绝饮酒安全隐患;同席的人一定要做好安全注意工作。对醉酒者,应安全护送其到家,并通知其家属进行陪护。若没有家属在场,应安排好人在场陪护到酒醒,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

欧派木门+轩尼斯 发表于 2017-5-12 14:10:28

酒不是什么好东西!

碧桂园余冬冬139 发表于 2017-5-12 14:29:26

喝酒这事少做啊!!

杰子 发表于 2017-5-12 14:31:59

杯具又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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