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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号牌、准用(行驶)证案 2024年3月15日,三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于三元区列西街道闽光北路发现一台停靠在路边悬挂绿色号牌的“湘**-*****”农用车,执法人员通过微信中的全国变拖信息协查群请湖南省永州市金洞管理区农水移委协查该号牌信息,经对方初步认定,该号牌为伪造号牌。
悬挂的拖拉机号牌“湘**-*****”为伪造号牌,使用的号牌号码为“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行驶证》为伪造行驶证:违反了《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有关牌证标志,暂扣农业机械,对使用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收缴“湘**-*****”号牌及号牌号码为“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行驶证》。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时,应当悬挂农业机械号牌,随机携带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自走式农业机械还应当随机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来源:将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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