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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现就调整我省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月最低、最高缴费基数 2024 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22164 元,下限4433元,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02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4433元。
03 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月补缴基数 自2024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月补缴基数为4433元,按10%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443.3元。补缴金额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不补划。
来源:三明医疗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