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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2024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冯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泰宁县杉城镇演武路自御品食府往金湖西路方向行驶。00时57分许行驶至丹霞美地小区门前路段,与道路中间金属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冯某受伤、护栏及车辆受损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冯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查,事发时冯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2.90mg/1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 泰宁法院原定于2024年2月19日对被告人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开庭审理。但在庭审当日,现场执勤法警闻到被告人冯某一身酒气,随即对其进行现场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9mg/100ml。 你知道今天开庭审理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吗?为什么喝酒? 知道,我有收到开庭传票。但今天是我第一次开庭,心理害怕,喝点酒给自己壮壮胆。 经审判员询问得知,冯某在开庭前因过于紧张,认为喝酒能壮胆,和其母亲居家饮用了一瓶干红及牛栏山,开庭前又喝了一瓶啤酒。 这一举动导致被告人冯某到庭时处于醉酒状态,违反了相关规定,法庭决定此案延期审理。
开庭审理 (2024年3月20日开庭照片) 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冯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判处冯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碍法庭审判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来源:泰宁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