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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赖某与泰宁某酒店以肖某、邓某是直接侵权人为由向泰宁法院申请追加肖某、邓某为本案被告。 裁判结果
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邓某因操办喜事燃放爆竹致赖某车辆损害,应承担向赖某赔偿损失的责任;泰宁某酒店作为饭店经营者,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责任,遂判决肖某、邓某连带赔偿赖某经济损失6000元,泰宁某酒店在前述6000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本案中,首先,事发当日赖某未就车辆受损范围、受损程度及如何维修、如何赔偿等问题与泰宁某酒店进行充分协商,事后虽赖某单方请4S店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估价,在泰宁某酒店对该估价数额不予认可时,赖某应及时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维权,但其未及时维权并在车辆未维修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车辆长达半年之久,不能排除车辆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能,且4S店对车辆维修费用的估价不能证明当时车辆受损的具体情况。法院向赖某释明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查明车辆维修费用后,赖某明确表示不做鉴定导致车辆损失无法确定,故赖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赔偿请求的合理性,亦无法排除存在过度维修的合理怀疑。法官考虑该维修费用是必然发生的费用,结合本案实际及询问车辆维修师傅意见,车辆损失按6000元计算为宜。 其次,肖某、邓某确实在2023年1月26日早上先后燃放过爆竹,赖某车辆留有爆竹屑并存在表面受损情况,车辆受损系燃放爆竹所致具有高度盖然性,但无法确定是肖某、邓某各自燃放爆竹的行为或是肖某、邓某各自燃放爆竹的行为叠加侵害了赖某的物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由肖某、邓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泰宁某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当知道泰宁当地办喜事有燃放爆竹的风俗习惯,应当为肖某、邓某提供燃放爆竹的安全场所,在明知肖某、邓某燃放爆竹的位置是停车场时应当及时进行制止,泰宁某酒店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饭店、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以此案为戒,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为宾客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及优质的服务,进而实现安全经营。 同时提醒大家,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火灾隐患、受伤危险、财产损害、空气污染、噪音污染等危害,要树立良好的公德意识,做到文明燃放。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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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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