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三明kk社区

查看: 481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9月1日起,三明全市统一配送!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10-9 17:05: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KK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燃气,作为我们生活中常用的能源之一,和水、电一样需要长期购买。有些用户为了减少花费,选择向“黑气”经营者购买,尽管在购买价格上占了小便宜,却要承担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风险。什么是“黑气”?使用“黑气”有哪些危险?打击“黑气”相关部门怎么做?记者进行了调查。
藏在身边的“黑气”
“黑气”,是指无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在非法经营网点出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经营者大多是在小杂货店摆放一两个钢瓶卖气,通过散发小广告,利用微型车作为流动的仓库逃避检查。比起正规的瓶装液化气,“黑气”的价格更低廉,但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永安市洪田镇小吃店主郑成程就曾经被“黑气”吓出了一身冷汗。8月20日,他买了3瓶液化气,价格较平日购买的便宜近10元,且销售人员信誓旦旦保证卖的气是正规的,拿到液化气瓶后,郑成程才发现不对劲,液化气瓶身锈迹斑斑,重量也与平时购买的液化气存在差距。

尽管心存疑虑,但郑成程还是打算使用这3瓶液化气,直至民警上门劝阻,他才意识到自己在身边放了多么危险的“地雷”。

民警到市民家中了解液化气钢瓶使用情况
“民警上门告诉我,‘黑气’引发的爆炸事件层出不穷,不能因为贪小便宜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郑成程说,由于销售“黑气”的卖家被立案处罚,永安市民警在排查“黑气”去向时找到了他,并向他详细阐述了使用“黑气”的危害,让他躲过了一劫。
“黑气”究竟有什么危害

9月18日,家住三元区圳尾社区的牛超群在单元楼门前发现张贴了一张《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配送的通知》,这让他很疑惑,为什么要统一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黑气’大部分会使用报废瓶充装液化气,只有统一配送才能避免购买到‘黑气’。”从事液化气销售行业十余年的李志侃介绍,“黑气”销售较为隐蔽,而不良商贩往往并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在运输、安装等环节,一旦不符合操作规范就会让消费者平添安全隐患。同时,由于“黑气”经营者大部分不会为买气的用户提供售后安全检查服务,导致消费者可能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使用燃气,而且难以及时排查解决隐患。

另外,不良商贩会使用低价收购进来的超期瓶、报废瓶进行充装燃气,钢瓶来源不明,钢瓶安全性能无法得到保障,随时可能诱发安全事故。为了牟利,不良商贩还会在液化气中添加大量二甲醚,这样做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早在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了《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二甲醚掺入液化气中,会导致燃气比以前用得更快,还让液化气瓶更容易发生泄漏,从而引发火灾甚至爆炸。
民警检查商家液化气瓶的存储是否符合规范

为了保障市民的用气安全,根据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的通知》,9月1日起,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由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提供送瓶到户、换瓶接管、入户安全检查等配送服务,同时送气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送气工证并持证上岗,避免“黑气”威胁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识别“黑气”有妙招
家住永安市大湖镇的刘伟义今年8月经熟人介绍购买了瓶装液化气用于家中日常炒菜,由于钢瓶上有印字,加之对熟人降低了警惕心,让他一时不察用上了“黑气”。好在,民警在巡查时发现了他使用的液化气为“黑气”,并及时制止他继续使用。
“黑气”隐患重重,那如何才能正确识别“黑气”呢?
“一看火焰颜色,二看使用时间,三看灌装钢瓶,四看正式发票。”李志侃介绍,在火焰颜色的区别上,正规液化气火焰呈蓝色,而“黑气”由于混有大量二甲醚,燃烧率低,颜色大部分呈黄红色,蓝色部分很少;在使用时间上,“黑气”往往比正规液化石油气用得更快,不耐烧;在灌装钢瓶上,正规液化石油气公司只能使用自己的钢瓶进行灌装销售,而消费者若是通过熟人或者某些自称某某燃气公司的电话订气,送来的钢瓶却不是要订的那家公司的钢瓶时,基本可以确认购买到的是“黑气”;在正式发票上,正规液化石油气公司给消费者开具的是正式发票。如果送气人员给消费者的是非正式的发票或者没有发票的话,那么消费者购买的就很可能是“黑气”。
打击“黑气”在行动
售卖、运输“黑气”,会受到治安处罚,甚至要负刑事责任。
9月12日15时许,三元公安分局白沙派出所民警在三元区白沙街道北山路段巡逻时,发现一辆普通四轮货车货斗装载多瓶液化气罐沿北山路向小蕉方向行驶,民警将该车截停后对其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瓶装液化气19瓶。经查,该车驾驶员万某某系在未获得运输资质的情况下运输瓶装液化气,民警对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8月29日,张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以永安市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液化气供应站的名义购买液化石油气,并使用皮卡车运输至永安市洪田镇洪东街110-2号一层店铺存放,购买的液化气分12kg重和13kg重两种规格,其间,张某某将购买的液化气多次卖给多家店铺及个人,涉案金额6万余元,被民警依法查处,他将面临刑事处罚。

“液化气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瓶装液化气充装、运输、销售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三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罗良辉介绍,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活动将受到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瓶装液化气‘黑气’隐患大排查及打击整治工作,有效拧紧燃气‘安全阀’,筑牢安全防线。”罗良辉介绍,在打击“黑气”这方面,仅今年6月29日至9月19日,我市就已查扣钢瓶1128个,治安案件受理32起、行政处罚33人,刑事案件立案11起,并已全部破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6人。

来源:三明市融媒体中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推荐主题

    48小时热帖排行

三明新闻、街头琐事、消费投诉,百姓生活。

版主:暂无版主 版块管理

  • 今日新帖0
  • 总帖子数6287

论坛精选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KK微商联盟
站内举报邮箱|营业执照|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联系我们|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